抓到了、抓到了

──抓到小偷,如何處理?───

一、  緣起
3月9咱們醫院又傳出小偷入侵的事件。醫院畢竟是開放空間,每日進出的人很多,本來就不容易防範。更何況,醫護人員心思當然是放在照護病患上,若還要他們負責看管病患的家當,那是有些「期待不可能」的。
只是,無論如何,機關的安全維護,終究還是要靠大家的辛勞。總是多一分努力,就可以少一分風險。
不過,關於小心盜賊入侵這些院內安全維護的事,都已經是老生常談,大家聽得多了,所以這回要跟大家談的是一個比較有趣的假設性問題:「真的當場逮到小偷了,要怎麼辦才好?」這雖是假設性問題,可是絕對不是不重要的問題,所以我們假設了一個案例,要提請大家多多留心。

二、  案例事實
林大力受雇於○○醫院,職司警衛。林大力,顧名思義,就是個力大無窮的小伙子。血氣方剛的林大力平日愛看武俠小說,常幻想自己是個仗劍江湖行的翩翩少年:騎白馬,衣輕裘,折扇輕揮,談笑間,十步殺一人,千里不留行!
有一天他輪值大夜班,子夜時分例常性的從警衛室出發,巡視院區各個樓層。就在巡視至行政區時,會計室的方向傳出輕微的悉悉聲,林大力壯起膽子躡腳進入察看,結果竟然發現有個頭綁方巾,一身黑衣的樑上君子正偷偷摸摸的拿把特製萬能鑰匙,打算要進入會計室行竊。這竊賊身形瘦小,動作也不甚靈活,應是一名「客串」犯案的弱賊。林大力一見有人行此不義之事,逕自義憤填膺起來,也不知道哪來的一股勇氣,沒管那賊人是不是帶著刀槍器械,當場一個箭步衝上去,反手一擒,便把那空心老倌般的弱賊給壓制在地痛苦哀號。可是這牡羊座的林大力生性衝動,也是舞俠小說看太多了,認為「出鞘之刀必定要仞血才能祭刀神」,無視於兩手被反折的弱賊已經痛得呼天搶地,不但沒有把這宵小直接移送法辦,反而仍舊死命的捶打。經過不知多久的強力拳腳相加之後,這弱賊終於奄奄一息,還等不及送到樓下的急診室,就一命歸西了。

三、  法律適用:
逮到當場行竊的竊盜犯,這在刑事訴訟法上稱謂現行犯,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,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。逮捕的時候被逮捕的人如果反抗,還可以用強制力迫其就範。不過,權力是不能濫用的,逮捕時使用強制力,仍不能逾越必要程度。這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訂有明文。
若是顯然
逾越必要的程度而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,仍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,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銀元(新台幣三萬元以下)的罰金。
如果本來只想對行竊的人施以小小的薄懲,卻不小心而使人一命歸陰,雖然下手當時並沒有要剝奪他人生命的意思,不會有故意殺人罪的適用,但是仍可能該當
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罪,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另,若是傷害致重傷,則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四、  結論:
本案例可知,一旦抓到小偷,雖然對現行犯可以直接用強制力抓起來,不過,還是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。在制伏他之後,就要馬上送到派出所或其他司法警察手上,由國家接手制裁,不能過度的使用強制力。像林大力這樣已經遠超出必要手段,還將人打死了,還是要負起刑責的。
對於這樣的法律適用,各位是否覺得怪怪的?好像法律沒有保護好人林大力,反而要處罰他,而壞人「弱賊」作了壞事,為什麼法律還是要保護他?其實,法律會這麼訂,不是沒有道理的。仔細的想,其實法律是要防止一個最壞的情形發生───萬一壞人並不是真的壞人的時候,我們不能讓冤枉好人的事發生。
每個人在受到審判並有罪判決確定之前,都受到「
無罪推定」。自從300百年理性主義抬頭以來,這是西方的法哲學基石,也是作為繼受法的我國所奉行不
的。以本案作例子好了,表面上看起來,好像賊要行竊已經很清楚了,但是,大家有沒有想到,是不是有那個可能性,是林大力眼花搞錯了,那位「弱賊」也許根本不是竊賊,而只是剛好加班到十二點的會計室小姐,正急著要關門回家,卻三兩下被倒在地打得連呼救的機會都沒有,那豈不是太冤枉了;甚至,在極端的情形下,會不會是林大力因為對貌美的會計室小姐久追不上,心生怨而挾怨報復呢?以上兩種情形也許發生的機會並不是很大,不過,就是有可能會發生,而且一旦發生了,就很難再回復當事人的損害。
說穿了,有的時候法律在適用上會讓人覺得妙名其妙,但其實法律往往都是為了要防止這些最糟的狀況發生而作調整的。基本上,法律應該是慈悲的,只能處罰「真正的」壞人。有時候,為了勿枉,就難免誤縱了。
下次要破口大罵司法不公之前,我們也許可以想一想,法律的規定,其實是因為他慈悲,而不是他真的那麼不公不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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